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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部门、各招商局、科创园,驻区各单位,各乡(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国有公司: 经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工作任务的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工作任务的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工作任务的分工方案》(宿办〔2019〕88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现就有关工作作如下分工。 一、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一)全面彻底排查隐患 1、坚持问题导向,各乡(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各国有公司要对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岗位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各乡(街道)、国有公司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持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通过明查暗访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全面检查企业责任落实、隐患排查等情况,重点关注复产、复工、整改、关停、搬迁、变更过程中的风险,确保隐患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杜绝盲区。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各乡(街道),区各国有公司 (二)狠抓问题隐患整治 2、坚持底线思维,建立隐患清单。对查出的隐患,应责令限期整改,能尽快整治的立即整治,整治需要时间的要严防死守,落实责任人、明确时间表,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一患一档”并挂牌督办,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各乡(街道),区各国有公司 3、视隐患为事故,加大企业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将有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加大整治淘汰力度。 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乡(街道),各国有公司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易燃易爆的生产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和吊销有关证照。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和单位 6、对重大危险源与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和吊销有关证照。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建设局、区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和单位 7、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和吊销有关证照;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实施动态排查整治 8、持续保持隐患整治高压态势,根据隐患整治和明查暗访情况,对隐患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形成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隐患监测预警,提升问题能发现能处理、早发现早处理的能力。 责任单位:区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各乡(街道)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9、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退出。对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投资主体及管理者,依法实施市场禁入;对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员工,实施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将企业承诺及践诺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区经济发展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五)安全投入落实到位 10、实施安全生产投入刚性约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各乡(街道) (六)安全培训落实到位 11、企业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达不到上岗条件的不得上岗。高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发现代培代训的要严肃查处。强制性要求企业对新上岗、转岗、复岗人员开展安全培训,特别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对员工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加强企业转产、复工阶段针对性安全培训。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12、对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隐患、屡次造成一般隐患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强制性封闭培训。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3、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升产业工人安全生产素质和事故防范技能。 责任单位:区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 14、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形成全体员工自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团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 (七)安全管理落实到位 15、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落实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 16、在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必须配备安全总监,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建设局、区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和单位 (八)应急救援落实到位 17、指导企业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完善重要岗位和重点部位应急处置方案,全面推行应急处置卡、固废危废处置等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保证正常运转,做好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应急救援预案有机衔接。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 (九)安全生产能力评估落实到位 18、对企业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消防设施、人员素质、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本质安全水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工人的专业背景、知识结构和基本资质定期开展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企业要落实整改措施。其中,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建设局、区经济发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 三、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十)严格企业和项目准入 19、制定完善产业引导目录,优化区产业结构布局,严格规范产业项目的选择。从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严格企业和项目准入审查,严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的安全关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一律不得进区。 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20、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一律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据《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在各类政府扶持政策和政府奖项申报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21、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办理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 (十一)淘汰高危落后产能 2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出台和动态完善项目负面清单,减少高危险性、高敏感度的生产企业,推进涉及危险工艺技术的替代改造。 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等部门 23、依法依规加快不符合安全环保标准和法规要求的化工生产企业退出。 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等部门 24、大力压减粉尘涉爆企业。严把粉尘涉爆企业的准入关口,对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三同时”的企业,一律严禁投产;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加快制定木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木制品生产企业,一律严禁生产。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十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25、上项目、办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 26、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建设局、区经济发展局等部门 (十三)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27、各级财政保障对安全生产所需经费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行业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强化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建设局等部门,各乡(街道),区各国有公司 28、制定激励政策,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建设局等部门 29、全面落实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 30、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推动建立政府、企业、保险机构和社会共同承担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四)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31、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合法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部门 32、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33、加快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加强涉及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标准和安全规程的制定修订。 责任单位:区综合执法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 34、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 (十五)强化对中介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 3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对出具的报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资质认可机关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租借资质、违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盲审、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推进中介机构诚信考核和黑名单制度落实,重点检查更改或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开展实地勘验、放松标准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等行为。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6、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涉事的中介机构、评审专家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单位同步调查,对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评审的,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四、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十六)提高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监管能力 37、依托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信息指挥中心,加快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应急调度”,建立“线上”监管与“线下”现场执法协同机制。各类生产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综合安全监管平台,且信息资源必须接入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信息指挥中心,整合企业、区和监管部门信息资源,形成覆盖产业、安全和应急管理等方面一体化的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建设局等部门 38、到2020年底,化工生产企业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 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十七)增强安全监管工作力量 39、严格执行区、乡(街道)基层安监能力建设标准。区级单独设立安全监管机构,组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辖区企业多的乡(街道)增加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组织宣传统战部等部门,各乡(街道) 40、加强安全监管专业能力建设,配强监管专业队伍,实现安全监管的专业化、制度化。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弥补部分行业专业安全监管力量的不足。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 (十八)高标准建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微型消防站 41、结合地方灾害事故特点和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合理布局、建设一支专业消防救援队伍,按标《消防站建设标准》、4+X作战编程要求,配齐人员、车辆、装备,视情对高层建筑密集区、企业集中区配备相应举高消防车、大功率泡沫水罐消防车、灭火排烟机器人等大型救火设备。 立足消防执勤点的长远建设,充分发挥消防委平台“主推手”的作用,提请各级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对消防执勤点建设、管理的投入,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建设方案及任务推进表,确保建设工作开展有序,提高辖区消防执勤点的覆盖率,逐步实现辖区“站点全覆盖”。 以点带面逐步规范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依托网格化管理模式,按照“一点着火,多点出动,同步响应,协同作战”的要求,细化值守响应和事故响应工作模式。将微型消防站纳入到消防演练中,统筹部署、协调演练,强化灭火救援技战术的运用,不断提升与市消防救援支队直接配合的默契度,确保火灾发生后快速响应、及时处置,全面提升辖区灭火救援效能。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各乡(街道),区各国有公司 (十九)优化监管执法方式 42、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双随机”“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同步开展“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明查暗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每年开展明查暗访不少于5次。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事故易发多发乡(街道)和企业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执法。 责任单位:区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 43、实行执法行为全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即时入库、结果公开、责任可溯。对领导干部或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插手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如实记录、留存材料。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司法局等部门 (二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4、制定实施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规划与技术标准,重点建设好政府应急平台以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平台。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 45、适应机构改革新情况和安全生产新形势新要求,组织修订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多部门、跨区域的实战演练。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各乡(街道),各国有公司 46、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各乡(街道),区各国有公司 47、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各乡(街道),区各国有公司 48、加强中毒应急体系能力建设,强化职业医疗防护实践培训。 责任单位: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各乡(街道) 49、全面提升水体污染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和单位 五、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二十一)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50、对各乡(街道)、各部门、各国有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全覆盖,重点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将巡查结果向被巡查单位进行反馈,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对巡查中发现的失职和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处理结果。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巡查办、区党政办公室、区安委办,等部门和单位,各乡(街道),区各国有公司 (二十二)建立部门会商协调机制 51、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将监管有效覆盖到安全生产隐患清单之外的盲区、安全监管职能交叉重叠的领域,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坚持齐抓共管,及时通报重要信息,坚决避免监管真空,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健全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防控协同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消除监管死角和空白。 责任单位:区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 (二十三)落实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信用监管制度 5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及事故多发频发地区按程序进行约谈。对一般性事故接连发生、安全风险隐患突出、事故影响较大的乡(街道),及时进行约谈并通报。 责任单位:区安委办,约谈涉及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街道),区各国有公司 53、对纳入到“黑名单”管理的安全生产违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在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从严审批核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和单位 (二十四)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54、建立媒体曝光制度,聚焦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组织媒体跟随明查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 责任单位:区组织宣传统战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 55、建立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群众团体、新闻媒体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实施监督、提供线索。健全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大幅提高奖励金额,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 责任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组织宣传统战部、区总工会、区团委等部门和单位,各乡(街道),各国有公司 56、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力度,利用主流媒体及其网站、新闻客户端要开设公益宣传专栏,普及安全生产、消防常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救援技能,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广泛监督,进一步增强社会安全意识。 责任单位:区组织宣传统战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和单位,各乡(街道),区各国有公司 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 (二十五)坚决扛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 57、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把狠抓安全生产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落地生根。 责任单位:区各部门、各单位,各乡(街道),各国有公司 58、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监管专业知识作为党工委管委会和各乡(街道)、各部门理论学习重要内容,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教学计划,举办各级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班,提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责任单位:区组织宣传统战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各乡(街道),区各国有公司 (二十六)切实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59、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承担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区党政办公室等部门、区安委办,各乡(街道) 60、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分管应急管理、工业、交通、城建等方面的分管负责同志共同担任。 责任单位:区党政办公室、区安委办等部门 (二十七)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61、加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设,落实专岗专职,配齐配强人员,保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高效运转。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研究指导、督促检查作用,推动各乡(街道)、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 责任单位:区安委办 6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 63、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强化监管执法;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强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要主动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持保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实际,设立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责任单位:区安委办,区各部门和单位 (二十八)依法履行属地和行业监管职责 64、除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要求,各部门不得将本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事项下放或委托下一层级负责。对取消、下放和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必须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停产整改企业复产标准和验收程序。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和单位 65、更大力度开展基层安全生产执法专项监察,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阻碍安全生产执法的地方保护行为严肃问责,加强执法监督。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纪工委,区司法局等部门 (二十九)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66、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个人年度述职的必备内容。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乡(街道)、部门和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暂缓提拔使用。 责任单位:区组织宣传统战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三十)以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67、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配合市级做好亡人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事故调查处理涉及的区相关部门和单位 68、事故处理情况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对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督办,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要组织整改情况评估,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区安委办,事故涉及的区相关部门和单位
附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区有关部门名单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区有关部门名单 (共20个部门和单位)
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部、投资促进局、建设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城管分局、总工会、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驻区办、宿迁市开诚实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开源置业有限公司、宿迁世界之窗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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