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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公职人员学习《规定》,确保每一名公职人员知晓《规定》、执行《规定》。 (此页无正文)
中共宿迁市纪委 宿 迁 市 监 委 2020年5月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规范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社会风尚引领作用,促进公职人员带头落实人情新风“宿9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除结婚嫁娶、悼亡发丧外,还包括生儿育女、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事宜。 第二条 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带头遵守纪律,带头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坚决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招摇过市、拼奢华、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一)结婚嫁娶、悼亡发丧可以从简宴请,生儿育女、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等事宜一般设家宴; (二)礼尚往来中,随礼一般每人一二百元,领导干部最高不超过二百元,落成开业、庆典贺礼等事宜不得收受礼品礼金。 第三条 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从简,不得邀请单位同事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其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人员参加,严禁收受上述人员礼品礼金;严禁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操办,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严禁使用公款以个人名义送花篮等礼仪用品或慰问品(金)。 第四条 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确实无法退还的,必须在10日内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 实行公职人员操办结婚嫁娶、悼亡发丧事宜报告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的,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其他公职人员操办的,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相关报告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条 针对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借机敛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招摇过市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通报曝光。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规定〉的通知》(宿办发〔2014〕107号)同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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